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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11條

左列事項,各機關不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 一、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 二、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依法律新設之機關、單位或依法新增業務及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合 法增置之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除依預 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年度終了編具動支數額表外,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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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