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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20條

非營業循環基金、其他特種基金、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財團 法人,其代表公股之董 (理) 監事或委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並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立法院備查者,得延長至 六十八歲。 目前已代表公股擔任前項董 (理) 監事或委員,其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 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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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