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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18條

各機關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專案研究而需聘用或約偏之人 員,於該項計畫或研究結束時,應即解聘僱。 前項之專案計畫或研究,以三年為限,因業務需要逾越三年者,應送立法 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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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