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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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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21條
各機關關於兼職酬勞費用之執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 兼任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官股董監事之代表人及政府出 資全部或部分資金之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之代表人等之職務。兼職人 員以支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領,但每月兼職酬勞不 得超過貳萬元,其本於職責範圍兼任之職務,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二、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一律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 機關 (構) 直接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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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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