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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2條

各單位預算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預 算所列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 分配;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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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