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 第17條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17條

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各該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但為辦理專案計 畫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 (條例) 明定得聘用人員者,不 在此限。 各機關現有聘用人數,超過前項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二年內處 理消化。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