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 第19條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19條

政府撥款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出資或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 其負責人不應由原為監督機關之政府官員轉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