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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 第10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10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或科任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師範專科學校畢者 (不含幼稚教育師資科) 。 二、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或大學教育學院 (系) 畢業者 (不含 幼兒教育師資科) 。 三、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以 上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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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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