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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 第12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12條
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 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 、九、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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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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