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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5條

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定情形 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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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