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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3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登記及檢定,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凡 未具本辦法規定登記資格或未經檢定合格者,不得充任中小學教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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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