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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6條

中小學教師之登記應由學校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經 由服務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一、申請表。 二、現職聘書或派令。 三、學經歷證件。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 前項登記應依申請者實際擔任教學之學校類別及科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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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