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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20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轉任其他省市教師時,應向所轉入省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另行申請登記或檢定。但經雙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證書 相互通用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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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