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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18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得依規定申請另一科目教師之登記或檢定,但 總計不得超過三科,並以同級同類之學校教師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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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