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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4條

中小學教師之登記及檢定,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並得組織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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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