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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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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8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為高級中學各該學科、職業學校各該普 通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 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 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係、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 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四、持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 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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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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