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 第17條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17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中小學教師,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 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