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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19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如重任教師時 ,必須重行申請登記或檢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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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