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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15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考 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與 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公告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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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