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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11條

申請案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簽訂契約,發給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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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