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 第4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提供補助款。 執行前項補助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執行本辦法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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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