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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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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5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二)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三、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專門人才。 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領域之公司,其淨值為正值者,雖未符合前項第 二款第一目之條件,仍得提出申請。 國營事業機構為發展新興產業,開發主導性新產品,應報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定,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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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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