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 第9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9條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 百分之五十。 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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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