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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12條

接受補助款之申請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主管機關並得視需 要隨時查詢或派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申請人財務狀況不佳,有無法依計畫完成之虞,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於撥付 補助款前依約要求申請人提出銀行保證書。 申請人對於主管機關第一項之查詢,有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 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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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