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 第8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8條

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審查及技術審查後,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 集人,聘請相關機關及研究機構之代表組成主導性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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