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 第6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6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風險評估及因應對策。 四、計畫執行查核點說明及經費需求。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須於審議委員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 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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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