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 第18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