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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14條

補助款之使用及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技審會確認屬實後, 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產品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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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