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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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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7條
為審議前條之申請案,主管機關應先委請有關單位進行申請人財務審查, 並聘請有關學者與專家組成技術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技審會) ,進行技 術審查。 前項技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主導性新產品技術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人執行主導性計畫之技術能力。 三、監督主導性計畫之執行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四、審查主導性計畫之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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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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