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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 第17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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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導性新產品,係指本條例第八條所稱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其產品須具市場潛力,且其關鍵…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提供補助款。執行前項補助所需之經費,由主管…
第5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淨值達…
第6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概況。二…
第7條
為審議前條之申請案,主管機關應先委請有關單位進行申請人財務審查,並聘請有關學者與專家組成技術…
第8條
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審查及技術審查後,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召集人,聘請相關機關及研究機構…
第9條
補助款之數額,不得逾申請人為執行其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研究發展費用以下…
第10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人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
第11條
申請案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簽訂契約,發給補助款。
第12條
接受補助款之申請人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查詢或派員前往查閱有關…
第13條
經核定之開發計畫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14條
補助款之使用及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技審會確認屬實後,主管機關應終止契約,追回已撥…
第15條
由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執行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歸該申請人所有。
第16條
申請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新產品開發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將所開發之主導性新產品移往臺灣地區境外…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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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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