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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0條

迴轉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車輛牽引馬達、主發電(MA/set) 、電抗器、鼓風機、迴轉電器等維修。 二、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三、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四、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五、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六、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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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