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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21條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概)算之審議彙編、分配執行。 二、預算控制及保留。 三、各項經費之核簽、收支憑証之審核、記帳憑証之編製。 四、各項採購案之會核、監辦。 五、會計報告與結、決算之核造及編製。 六、財產、材料增減及財產折舊攤提之審核折舊成本分析統計。 七、會計簿籍之核對與會計憑証、報表、帳冊之核編裝訂及保管。 八、上級機關、審計機關查核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九、會計文書、檔案管理。 十、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彙報事項。 十一、用人費用預算之彙編及分配預算之控管。 十二、主計室員工動態登記。 十三、全廠設備、機具、物料等財產報廢審核。 十四、各項修造工作成本核算事項與代辦工作之報價審核及結算。 十五、各單位委託工作之結算。 十六、關於各項備用款之報銷審核。 十七、各項墊付款之報銷及核對合庫帳單審核。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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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