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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6條

電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各種電氣設備之維修。 二、各型車輛集電弓總成、電瓶及真空斷路器(VCB、PLB)之維修。 三、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維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檢修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一、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二、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三、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四、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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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