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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5條

工作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車輛維修計畫之訂定。 二、編印車輛年度維修計晝表。 三、車輛進廠檢修(定期修、臨修)及局、處委辦維修之工作號開立。 四、各機檢段送修設備及段修品之連繫與追。 五、進廠車輛(定期修、臨修)維修期程之訂定及控管。 六、車輛完修出廠之試車及交段連繫事宜。 七、車輛在廠日數、施工日數、在廠輛數之統計及開工完工日期之登記及各類報表之建檔事項。 八、車輛財產增加單之填製作業。 九、每月車輛維修進度表之製訂。 十、執行廠內調車作業及行車控制室之掌理。 十一、新購車輛下船及交車作業。 十二、事故車輛之索賠資料彙總及陳報。 十三、停用車輛之簽核作業。 十四、每月工作報告簡表及車輛修製年報表之製作。 十五、年度修車成本統計。 十六、年終業務檢討資料之彙總及會議籌辦。 十七、年度加班及試車費用之預算編列。 十八、車輛維修之考工業務。 十九、審核、統計加班時間及人力。 二十、修車人力之分析規劃與調配。 二十一、車輛維修外包工作之評估分析、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二十二、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編撰與修訂。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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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