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 第13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3條

工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之鈑金工作及各型車輛配件製品之機器加工籌劃督導執行。 二、廠內及局內外設備委託修製之機器加工籌劃與督導。 三、廠內及局內外機械及電機設備新增、遷移及維修之執行。 四、全廠輸電設備之保養及檢修。 五、工具修製工作。 六、本廠廠房土木零星修繕工程。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膳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一、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二、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三、業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