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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廠設下列各組、室、工場: 一、技術組。 二、工作組。 三、材料組。 四、總務室。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 六、柴電機車工場。 七、迴轉機工場。 八、電力機車工場。 九、電子研修工場。 十、工機工場。 十一、組件工場。 十二、轉向架工場。 十三、電機工場。 十四、客車工場。 十五、電聯車工場。 十六、研發工場。 十七、人事室。 十八、主計室。 十九、政風室。 各組、室、工場掌理事項,依照本局各機廠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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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