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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1條

電力機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機車(GE、P-P) 各級檢修之執行與督導。 二、各型車輛油漆外包之監造與考核。 三、各型電力機車之品管檢查工作。 四、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五、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六、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七、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八、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十、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一、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二、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三、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四、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五、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六、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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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