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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2條

電子研修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機車、電聯車組及廠區設備之電子維修(電子卡及箱)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二、各型車輛 ATP 系統及保安裝置等檢修。 三、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四、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五、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六、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七、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九、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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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