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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8條

電聯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聯車組各配件(閥類、馬達鼓風機、壓力錶、輔助風泵、各型風缸及考克等)之拆卸、組裝及測試。 二、起重機、各型同步抬高機操作管理。 三、電聯車組之開工起吊及完工套車、聯結器拆裝維修。 四、電聯車組之品管檢查工作。 五、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六、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七、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八、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九、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十一、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二、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三、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四、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五、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六、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七、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八、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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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