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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6條

材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材料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自購料請購、委修、公告、採購審查等之招標作業事項。 三、自購材料報銷事項。 四、預估料價事項。 五、修車用料申請、處購之統計編製作業及催供事項。 六、委驗材料及樣品之處理事項。 七、文書收發登記催辦及事務用品之申請領收保管事項。 八、自購材料月報表製作。 九、本廠各場領料之點收配發及稽核事項。 十、本廠各場退料、調撥送交外段、材料廠事項。 十一、本廠各場需用油料計畫申請提運及配發事項。 十二、自購材料點收配發項。 十三、搬運車輛(堆高機)之管理事項。 十四、運什費之編製報銷事項。 十五、燃油月報表填報事項。 十六、各型車輛隨車配件收發保管事項。 十七、各機、檢段修製品之登錄連繫收發保管事項(包括請求車輛及裝卸托運事項)十八、車輛配件呆廢料處理及調查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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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