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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辦理者,應於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中,載明建設經費計算方式、工程品質監督、驗收、產權移轉等規定,並應要求申請人提出建設經費償付計畫。 前項建設經費償付計畫,應包括建設總經費、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項目。 為確保公共建設公益性及主辦機關利益,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方式辦理者,應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無須辦理用地及使用項目變更為原則,主辦機關並應於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與個案開發規模相當之開發權利金。 二、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計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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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