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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增建、改建、修建,指公共建設之修繕、裝修或其他提升政府現有建設之效能或價值之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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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