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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前條所稱現金流入,指公共建設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處分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之總和。 前條所稱現金流出,指公共建設計畫所有工程建設經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優惠後之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租金、所得稅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公共建設營運成本及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營運成本及費用、資產設備增置及更新費用等支出之總額。 第一項所定其他相關收入,包含政府核定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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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