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第85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85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未改善缺失或違約之具體事實。 二、終止投資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 三、終止地上權或租賃契約之表示。 四、終止緣由。 五、終止後投資契約、地上權或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之條款。 六、主辦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擬採取之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 七、其他應辦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4條
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8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