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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民間機構之營運績效補貼,應以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達成投資契約約定成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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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