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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屆滿前,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其依本法取得之補貼權利,應自通知日起予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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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