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第6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主辦機關應依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簽約: 一、未依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三、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四、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