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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民間參與本法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 民間機構未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者,主辦機關應依投資契約規定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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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