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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前,應依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資產總檢查;並由雙方就優先定約進行規劃、財務評估及研訂繼續履約之條件,完成議約及簽約。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之案件,宜審慎評估優先定約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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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