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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營運期限屆滿應移轉資產者,應於期滿前一定期限辦理資產總檢查。 前項一定期限與資產總檢查之程序、費用負擔及擇定檢查機構方式,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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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